·对干扰、妨碍调查的实施请托行为的人员、单位,从重处理。
·对请托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理结果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对存在请托行为的评审专家,要及时从专家库中除名。对请托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评审组织单位、申报单位发生请托行为的,追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取消评审或承担科技活动的资格。
·初次实施请托行为的, 3年(含3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两次以上实施请托行为的,3-5年(含5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5年以上直至永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有组织的实施请托行为,从重处理。
科技评审工作是指在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创新平台载体、科技人才、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奖励等工作中涉及的评审、认定、评估、评价、论证、验收、监督检查等行为。
评审过程中请托行为包括:
·探听尚未公布的专家信息、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等和未经公开的评审信息。
·为获得有利的评审结果进行游说、说情等。
·搞“人情评审”,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等。
·为他人的请托行为提供帮助、协助或其他便利。
·以“打招呼”“走关系”或其他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结果、破坏评审程序。
·影响项目监督检查和实地考察的其他请托行为。
《实施方案》在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着力引领广大科技人员在科技强国的时代责任中坚守初心、勇担使命。
在弘扬科学家精神方面:以科学实验比赛、科普比赛等多种方式主动走进中小学,传播爱国奉献、热爱科学的正确价值观。依托科技园区、校史馆、科普基地、主题公园、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设施建设一批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
在学术交流方面: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区内外科学家开展学术讨论和团队研讨。
在科技项目管理改革方面:提出科研人员同期主持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数不得超过2项,主要参与的不得超过3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同期主持的不得超过1项;科研人员要在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提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留存备查等。
在人才引进和评价方面:柔性引进的科学家、专家学者在供职单位工作时间每年不得低于3个月,探索特殊人才职称评价“直通车”制度,建立特殊贡献职称晋升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