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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
曾彦梓
留言日期: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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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内容: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33条第1款,是属于程序驳回?还是实体驳回?
您好!该规定的驳回申请属于程序性驳回。
理由:该条款属于《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三章"管辖受理"范畴,且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林权争议调处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有新的证据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重新提出调处申请。"根据该规定,驳回申请决定并非终局性决定,申请人有新的证据可以重新提出调处申请。以上咨询答复意见供参考。
备注:《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作为省级地方性法规,其条文的正式立法解释权依法属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为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提供保障。"根据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才具有林权争议调处的主体资格,建议以当地人民政府的答复为准。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