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受理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从研究内容的时效性和针对性、预期研究成果的决策参考价值、项目研究方法和研究路线的可行性、项目研究基础、项目研究工作量、项目申报单位行业公信力、项目申报团队研究能力和人员构成等方面开展评审工作。
项目预期发表论文情况不作为是否立项的直接依据。
定向委托的项目,由受委托单位组织评审,确定项目实施的相关内容。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综合专家评审意见、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基础、同批次项目数量等因素,按照择优立项原则,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软科学研究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立项:
1、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编造申请材料等,骗取立项资格的。
2、未按立项通知规定时限报送任务书的。
3、未按管理部门要求填报,导致不能签订任务书的。
4、在公示期内或签订任务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撤销立项的。
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符合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合理支出等,无额度限制。
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用于科研活动。
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按照科研项目任务书约定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承诺在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到期(含延期)后1个月内通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出验收申请并上交验收相关材料。在项目实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任务的,可申请提前结项。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直接认定验收和专家评审验收制度。
项目研究成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科技部领导肯定性批示(需标注自治区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字样),或被自治区、盟市党委政府(行署)及其所属有关部门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可直接认定验收。专家评审验收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成立项目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