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具有人事、职称、项目、学位、论文、奖励、纪律、荣誉等相应具体管理权限的单位,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申诉复查、保障监督等工作应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规定执行。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责任主体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相关科技活动目标任务的,经主管部门审核,予以免责。
科研诚信管理覆盖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科技伦理,以及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的科学技术活动业务的申请与受理、评审认定与实施、绩效评价与监督评估等管理和实施全过程。
是指隶属我区管辖或参与我区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是指对隶属我区管辖或参与我区组织的自然科学领域科学技术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学技术活动规范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