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具体明细。
二是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是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
四是项目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发放。
一是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各类科技专项转移支付指标文件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二是允许预算单位将部分科研项目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便于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是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是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自治区科技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部分的间接费用最高可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0%。对于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间接经费比例。
三是明确国家和自治区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用于科研人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境)费用统计范围。
一是使用项目财政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限额标准及其它政府采购约束,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无需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备案或审核。
二是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加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